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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總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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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國家、省、市惠企政策摘編
發布時間:2020-03-06 來源:南通工商聯 瀏覽: 字體:[ ]

229南通發布

 

為了讓企業快速一站式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市工信局、民營企業服務中心對近期國家、省、市出臺的應對疫情的惠企政策進行了摘編,供企業查閱參考。

一、減免相關社保費用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2020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 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 3個月。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規定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困難企業,返還標準可按照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階段性緩繳住房公積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6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6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三)降低社保費率

延續實施養老保險降費率政策,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430日,符合條件地區的醫療保險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實施到2020年底。

(四)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

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從20202月起,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于6個月的設區市,對企業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減征期限為5個月,個人繳費部分不實行減征。階段性減征政策的執行起始月份為20202月,不得延后執行。

政策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2)南通市關于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政策意見(通政發〔20203號)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

4)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就業保用工的工作措施》

5)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蘇醫保發〔202014號)

二、強化援企穩崗政策支持

(一)發放穩崗補貼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服務業企業參照困難企業標準發放 1-3個月的穩崗補貼,幫助企業降本減負,有效穩定職工隊伍。加大職業培訓補貼力度,支持復工企業開展職工崗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增強員工適崗能力。

(二)支持企業包車集中返崗

對來通務工人員集中的輸出地區,鼓勵用工企業采用包車形式點對點接運員工,由財政全額補貼包車費用,市區企業補貼費用由各區負責直接受理審核兌現,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對我市勞務合作基地統一組織務工人員集中體檢、包車輸送來通返崗的,由返崗企業所在地人社部門核定后給予體檢費、包車費補貼,市區企業補貼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

(三)實施吸納就業補助

20202月至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解除后30天內,市區單位新招用員工5人及以上,初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繳費滿6個月的實際用工企業,或為企業輸送員工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每人1000/人的標準予以獎勵。

(四)提供在線免費培訓

指導企業積極組織開展職工在線免費培訓,支持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和困難企業職工轉崗培訓,免費開放中國職業培訓在線等培訓平臺全部功能,免費提供培訓教學資源,提供線上培訓與教育服務。

政策依據

1)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就業保用工的工作措施》

2)《關于支持企業組織員工加快返崗上崗有序復工復產的通知》(通肺炎防指〔202017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費開放中國職業培訓在線等培訓平臺提供線上培訓與教育服務的通知》(人社廳函〔202024號)

三、降低企業用氣、用電、用水成本

(一)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202021日起至630日止,階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的,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用電成本。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二)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取。以上政策執行至2020630日。

(三)執行臨時性電價扶持政策

疫情防控期間客戶可根據生產需要靈活辦理暫停、恢復等業務,不受基本電費計收方式選定后3個月內保持不變”“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等限制。做好復工復產企業服務,對暫停后的恢復用電申請,實行當日申請、當日辦結。加大疫情防控擴產企業的支持力度,超過約定最大需量105%部分臨時取消基本電費加倍收取政策。積極推廣電e貸業務,為用電客戶提供低成本金融服務,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問題。

(四)降低企業用氣用水成本

疫情防控期間,南通大眾燃氣有限公司和南通水務有限公司服務范圍內,非居民用管道燃氣費降低0.30/立方米,生產用水、特種用水價格到戶價降低0.15/立方米。實施時間:南通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從20202月開始實施;一級響應解除后次月停止執行。

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3)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應對疫情影響助推企業復工復產十二條服務措施

4)江蘇臨時性電價扶持政策

5)南通市發改委《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水氣價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四、減免企業稅收

(一)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虧損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2020 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 5年延長至 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 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二)對相關收入免征增值稅

1、自20201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2、自202031日至531日,湖北省以外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為1%。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3、自20181130日至20231129日,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上述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貨物,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44號)的規定執行。

(三)捐贈可抵扣所得稅

20201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減免和緩繳相關稅款

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納稅人,可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受疫情影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可以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因疫情原因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辦理困難減免。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較嚴重的旅客運輸、餐飲、住宿等行業中以定額方式繳納稅收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的,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整,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五)切實減輕受困納稅人負擔

利用稅收大數據分析,主動關心受疫情影響的受困企業,提醒出現虧損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 10 年內彌補虧損,其他企業可在 5 年內彌補虧損。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或發生嚴重虧損,納稅確有困難,并提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的,要及時辦理。 對因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較嚴重的旅客運輸、餐飲、住宿等行業以定額方式繳納稅收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提出申請調整定額的,稅務機關要及時進行調整,不達起征點的要免除其納稅義務。

(六)大力幫扶帶動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要積極幫扶,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輔導宣傳,不折不扣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或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 值稅、暫緩收繳工會經費。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 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實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 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9號)

4)《南通市關于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政策意見》(通政發〔20203號)

5)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關于應對疫情影響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7)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關于主動作為精準施策切實幫助企業解決 實際困難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通知》(蘇稅發〔2020號)

五、減免或暫緩收繳企業相關費用

(一)減免相關注冊檢測費用和降低研發成本

1、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2、疫情期間,減免中小企業委托檢驗檢測收費,免征有關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減免相關特種設備檢驗收費。對中小企業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發支出,按實際發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省市科技相關專項資金聯動補貼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試驗檢測支出經費總額的比例可達 50%。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對全市的醫院,正在生產中的醫藥用品生產企業,正常營業的農貿市場、超市、藥店的特種設備檢驗費用全部免除。

(二)減免企業房租或增加免租期

對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穩價、防控疫情且主動為經營戶減免租金的經營生活必需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等企業,按照其減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補貼。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實行2個月房租免收。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基地、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載體,減免部分將按照一定比例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暫緩收繳工會經費

對全市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小微企業暫緩收繳工會經費,暫緩時間到2021年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1號)

2)《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支持中小企業緩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保持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05號)
    3)南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十二條措施
    4)《南通市關于全力應對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十二條政策意見》(通政發〔20203號)
    5)《南通市總工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協助企業做好復工復產十項措施》

六、強化金融支持

(一)穩定信貸投放降低融資成本

1、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2、疫情防控期間發放的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原則上應在各機構上年同類企業平均水平基礎上降低50個基點,其中貸款利率至少降低 30個基點。對在政府采購中中標的中小企業可以憑政府采購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機